近日,公开报道披露,北京一名60岁男子因用网捕捉42只麻雀和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耳鸣禽(又名红耳鸣鸟)而被警方刑事拘留。他表示,自己的初衷是“放一些麻雀给孙女,剩下的留着吃肉”。他还承认,自己之所以能抓鸟,是因为“从小就爱抓鸟”的习惯。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麻雀属于国家“三保”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受到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麻雀20只以上不构成犯罪,构成非法狩猎罪。红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cted 野生动物。狩猎此类物种,无论数量多少,都涉嫌犯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严重罪行。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现实中,很多保护动物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导致一些人随意诱捕、贩卖。 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偷猎犯罪的民事公益诉讼中,莫某在贵溪市某森林中,以食用国家保护动物野生鸟类为目的,使用自制弹弓四次猎杀12只鸟类。最终,法院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法院责令其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失6300元,并向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治与接纳宠物研究中心主任刘明明教授告诉记者,麻雀、喜鹊、鸽子、棕耳球根、苍鹭这“三种”鸟类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它们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常见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严格保护。非法猎杀、毁坏或买卖鸟类属于“三类”。如有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我们身边的常见鸟类,就是保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法律保障和全民参与。”记者发现,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以“不知道”为由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与鸟类保护相关的典型刑事案件。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指出,公众对鸟类保护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画眉等常见观赏鸟类可以自由猎捕和交易。不少人认为黑鸟是常见观赏鸟类,猎杀、交易并不违法。但即便是画眉、云雀等曾经常见的观赏鸟类,一旦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随意猎杀、买卖、运输、贩卖都可能构成犯罪。相关规定,狩猎“三类”鸟类必须取得狩猎许可证。出售、运输、交付、运输“三类”鸟类时,必须提供狩猎或圈养等合法来源证明。违反狩猎规定,关闭保护区、狩猎期限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杀“三类”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狩猎罪。对于“主观不知道捕获的动物是受保护动物”的情况,法律如何界定和处罚?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环境能源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波告诉记者,生活中的“知”和法律中的“知”是两个概念。法律上的“知道”实际上通常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两种知识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故意犯罪mes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4条规定:“人的行为有社会危害后果的”。明知某种结果将会发生,期望或者允许该结果发生,均构成犯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行为人不仅‘知道’而且‘想’通过出售、食用等方式将非法捕捞的保护动物处理掉,就可以认定其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无知’并不能成为惩罚的盾牌。从长远来看,怎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针对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呢?李波先生建议,应对保护动物进行社区监测。对于鸟类来说,野生动物集中地区的哺乳动物和哺乳动物,要整合资源,开展野生动物综合监测按照“就地”管理原则,及时准确捕捉野生动物活动、集体活动和异常情况,实现监测全面覆盖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他还强调,动物保护活动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起诉、税务机关的起诉和司法判决。还要深入基层推进普法,定期组织专题活动。刘明明认为,应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特别是“三类”动物的保护意识。首先,增强价值意识,认识我们身边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有必要采取。
(编辑:何欣)